第一節 租賃機構的類型及設立
一、西方國家租賃機構類型 現代租賃業的最初形態就是在設備促銷過程中,為客戶提供類似分期付款的融資服務的基礎上產生的。一開始,租賃業務本身就具有銷售和金融的功能。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租賃業務形式的不斷創新,租賃業務的融資、促銷、投資、資產管理等多種功能被開發出來,吸引了不同類型的投資者,按投資者的不同投資動機組建了類型不同的租賃公司。由于各種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租賃市場發育的程度不同和管理制度的差異,各國租賃機構的類型和構成比例也不盡相同。從工業發達國家的現代租賃業發展實踐來看,租賃公司的類型可分為四類:
金融機構類(金融資本)。美、日、英等國家的銀行或其附屬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以直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市場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們開展租賃業務或成立獨資和控股的租賃公司的主要目的,是為自己所擁有的資金,尋求一種能滿足用戶需求的新的資金投入方式。資金力量雄厚、融資成本低、有金融機構網絡為依托、客戶群體多是這類機構的優勢,其競爭優勢非常明顯。金融機構通過開展租賃業務,一方面可以避免經濟波動對金融機構資產業務的影響,使金融機構獲得穩定的經營收入,獲得高額高潤,另一方面由于租賃資產的所有權在租賃期內始終屬于出租人,與其他信貸方式相比,融資租賃的信用風險較小。所以融資租賃對金融機構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廠商機構類(產業資本、商業資本)。主要是由廠家或商家為投資背景成立的租賃公司。投資目的是為了促銷和從事產品的租賃經營服務。目前國外許多規模較大的生產廠商,如美國的國際商用機器公司(IBM)、美國通用電器集團(GE)等都擁有自己的租賃公司,并成為其國內租賃市場重要參與者。主要經營對象為母公司所生產的機器設備,促進產品銷售,控制設備租賃流通的全過程,特別是二手設備的銷售和租賃,通過融資租賃銷售和租賃服務獲得高額利潤。現在這類租賃公司也應客戶要求幫助客戶獲得其它各種設備的租賃,逐漸擴大了業務范圍。由于擁有專業技術優勢,可以為客戶提供靈活的租賃方式和優質的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服務,這類租賃公司占有較大的市場份額。一些規模較大的專業租賃公司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成為某種專業設備的資源配置和服務管理中心。
戰略投資機構類(投資資本)。這類租賃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政府、保險、券商、投資銀行等投資機構。投資目的是尋求一種新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方式。主要投向是飛機、船舶、通訊、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他們是大型項目中杠桿租賃的主要參與者,有長期資金來源是他們的優勢,獲得安全可靠的長期投資收益和享受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是他們的重要目的。
經紀機構類(知識資本、信息資本)。這類租賃公司與廠家、各類中介機構和客戶都有廣泛的聯系,他們的優勢是有效地建立了自己的資源系統、服務系統、交易系統并擅長進行市場調查、制定商業計劃書、項目評估和設計各種營銷和融資模式。為制造商、租賃商及承租人之間提供信息服務、安全服務、融資服務、法律服務等綜合服務。他們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在出資人、出賣人、承租人之間牽線搭橋促成租賃交易,或是充當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中介,以其專業知識促成租賃交易。租賃經紀人既可以接受承租人的委托尋找低成本的出租人,也可為接受出租人的委托為其尋找潛在的承租人。租賃經紀公司的出現,活躍了租賃市場,提高了租賃交易的機會。
復合型機構類(混合資本)。這類租賃公司為上述機構類型中的不同股東組建而成,如金融機構和制造廠商或金融機構與經營商或經營商與制造廠商甚至是外國金融資本結合而成。復合型機構類兼有金融機構型租賃公司和廠商類租賃公司的優勢,既有雄厚的資金作后盾,又有專業技術優勢,提高了在租賃市場的競爭能力。
Amembal & Associattess是世界上設備租賃領域最負盛名的培訓和咨詢公司。該司總裁SUDHIR AMEMBAL先生在2000年世界租賃大會發言中,將租賃公司按獨立出租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母公司/制造商附屬的租賃公司、三類劃分,并列舉了在不同國家不同類型租賃公司在市場主體中的份額。(見附表)
綜上所述,租賃機構可以從租賃對象,也可以從資金來源和機構的性質等不同角度進行劃分。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租賃公司由于投資人的不同投資動機和投資人本身具有的優勢,可以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非金融機構的商業流通和經紀機構;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是專業性的;可以是獨立的機構也可以是附屬機構;可以是專門從事融資租賃,也可以是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都做。金融機構類的租賃公司在很多國家成為租賃組織體系中的主導。不過國際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機構的經驗教訓》(第50頁)一書中明確指出“與那些有銀行或全能金融機構提供租賃服務的國家相比,在由單獨的租賃公司敘作大部分業務的國家中,租賃的滲透率(租賃在投資性融資中所占比例)更高。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關技能得到了更大的發揮,對市場更為關注。然而在某些市場中,比起那些有機會獲得低成本存款資金的銀行,租賃公司可能處于劣勢,如果在專業租賃公司的市場滲透率達到5%到10%之前,銀行便開始競爭,情況更是如此了。租賃公司是極為有限的銀行競爭對手的一個,它與銀行的競爭有益于租賃業的發展,而當租賃公司受到銀行控制時,這一好處便消失了。”
很顯然,由于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市場成熟程度不同和管理體制的差異,不同類型的租賃公司的構成在不同的國家或同意國家的不同經濟發展階段都會有差異和變化。不同類型的租賃公司在市場競爭的環境中都會不斷創新,發揮資金的優勢尋求自己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第一節 二、我國租賃機構的類型及設立方式
第二節 租賃機構的資金籌措
第三節 租賃機構的監管
不同類型租賃公司在市場主體中的份額 |
歐洲地區 |
國家 |
獨立類公司 |
銀行/金融機構類公司 |
附屬類公司 |
比利時 |
1 |
70 |
29 |
捷克 |
15 |
55 |
30 |
芬蘭 |
10 |
70 |
20 |
法國 |
0 |
70 |
30 |
德國 |
11 |
47 |
42 |
愛爾蘭 |
12 |
82 |
6 |
意大利 |
5 |
87 |
8 |
荷蘭 |
20 |
40 |
40 |
挪威 |
4 |
82 |
14 |
波蘭 |
66 |
24 |
10 |
葡萄牙 |
56 |
35 |
9 |
土耳其 |
25 |
70 |
5 |
英國 |
35 |
53 |
14 |
亞太地區 |
國家 |
獨立類公司 |
銀行/金融機構類公司 |
附屬類公司 |
澳大利亞 |
7 |
66 |
27 |
印度 |
60 |
30 |
10 |
韓國 |
0 |
62 |
38 |
臺灣(地區) |
65 |
35 |
0 |
拉丁美洲 |
國家 |
獨立類公司 |
銀行/金融機構類公司 |
附屬類公司 |
阿根廷 |
10 |
53 |
37 |
巴西 |
5 |
92 |
3 |
智利 |
5 |
95 |
0 |
哥倫比亞 |
6 |
94 |
0 |
墨西哥 |
29 |
56 |
15 |
秘魯 |
13 |
87 |
0 |
北美地區 |
國家 |
獨立類公司 |
銀行/金融機構類公司 |
附屬類公司 |
美國 |
50 |
25 |
25 |
二、我國租賃機構的類型及設立方式 傳統的租賃業務在我國已經存在幾千年了,在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租賃業務以及專門從事租賃業務的專門機構,如出租汽車服務公司,塔吊、鋼摸板租賃出租公司等,在流通服務領域也普遍存在并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后,在榮毅仁先生的倡導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資的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在1981年先后成立,以融資租賃為代表的現代租賃業開始在我國出現。由于當時金融和流通領域的對外開放尚未提到日程,合資租賃公司作為吸引外資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窗口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在此期間,中外合資租賃公司被作為限制性行業,由外經貿部依據中外合營企業法審批設立。80年代中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物資和機電公司也開始積極探索設備流通中的融資租賃業務,各類租賃公司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大江南北。但令人遺憾的是,由于當時對融資租賃業務功能作用認識的局限性,融資租賃業務被界定為金融業務,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租賃公司必須得到人行的批準。非金融機構的內資租賃公司的發展很快被抑制。目前,我國租賃機構的類型及設立條件如下:
(一)金融租賃公司 改革開放以來由人民銀行按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曾經有16家,經過近幾年的金融機構的治理整頓,截止2000年底尚存有12 家。另外70多家財務公司、近百家的信托公司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兼營融資租賃業務。
200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批準一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并在其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 ’字樣。未經中國任命銀行批準,其他公司名稱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金融租賃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現額注冊資本金;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3、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金融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5、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6、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申請時,要考慮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融資租賃業競爭狀況。
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另有不低于5千萬的美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資本金。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的需要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起人方可進行金融租賃公司的籌建工作。向人民銀行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須提交相應的文件。中國人民銀行對申請答復期為3個月。籌建期為6個月。籌建工作完成后,提出開業申請。金融租賃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由其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憑該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經人民銀行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東及其投資比例應符合《公司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為股東,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并經批準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吸收外資。
該辦法的頒布使我國租賃業組織體系建設中金融機構類的專業租賃公司的設立和監管有了專門規章走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目前,現有的金融租賃公司正按《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進行整頓和增資擴股工作。隨著金融領域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金融機構的投資主體會更加多元化。金融租賃公司的投資主體也會更加多元化。國有和民營企業,廠商和投資機構都會介入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的市場定位和業務特點也會更加多樣化。
(二)中外合資租賃公司 截止2000年底,由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有38家。另外還有為數眾多從事經營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主要是工程機械、集裝箱、信息和辦公設備的出租服務。合資租賃公司中的外方投資者中,有近70%是日本的銀行、商社和租賃公司。90年代中期以后,歐美的跨國公司開始介入中國合資租賃業。IBM、HP、西門子、CIT等。中方股東一般為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大型國有企業、國有外貿公司。近兩年來,由于國內金融機構整頓和日本經濟不景氣,銀行業受壞帳的捆擾以及老公司合營期限陸續到期,不少公司面臨到期清算和債務重組股份轉讓的問題。與此同時,不少跨國公司又看好入世后的中國租賃市場,正在需求介入租賃業的機會和途徑。
外經貿部為了適應這種新情況,已經開始起草《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在討論稿中規定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批準設立的、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暫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租賃公司”“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必須能夠引進國際上先進的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經驗,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辦法討論稿規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合營者應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融資能力,并且需在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前三年連續贏利。中國合營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元人民幣;外國合營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美元或等值外幣。”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美元。(中方所占股權比例不得低于20%。”(在此之前,合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金由300萬美元、500萬美元,已逐步提高到2000萬美元。外方的股份比例也由最低25%,最高50%也已上升到80%。)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不得低于30年。”(過去一般為15-20年)
辦法中對合資租賃公司的設立申請和審批的程序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值得指出的是,現有的合資租賃公司的外方股東,不論是銀行、金融機構還是廠商,大多是全球500強企業。合資租賃公司實際上已成為國內企業與跨國公司進行合作的橋梁。另人遺憾的是一些公司的中方股東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合資租賃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主體在引進外資和先進設備,引進國外成功的租賃理念和管理經驗,促進我國租賃發展和經濟建設等方面,會繼續發揮出重要作用。
(三)非金融機構的內資租賃公司
目前。國內從事設備租賃的非金融機構的內資租賃公司是被當作一般工商企業來對待的,只能做傳統的出租服務。據不完全統計約有上千家,一般經營規模都很小。
實際上,任何企業都有權利對自己擁有的設備進行出租。很顯然,一個租賃企業若不能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就不是一個現代租賃業的經營載體,也不可能在制造商和客戶之間,通過為客戶提供融資服務而成為設備流通的重要渠道。
蔣振聲和周英章教授在“中外融資租賃的比較研究”一文中曾指出“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功能不完善,過多強調了融資功能,而其推銷功能還未發揮。融資租賃是兼有融資和融物功能的交易,是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的有機結合,否則都不能正常發揮作用。我國的租賃公司以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租賃公司為主,主要負責為承租人的設備需要而融資,象國外由設備生產廠商或經銷商組建的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產品推銷的租賃公司還不能合法存在,限制了推銷功能的發揮。在已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股東結構中,以銀行為主要股東的租賃公司缺乏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的背景,其他租賃公司則缺少金融機構的背景,租賃公司股東結構的不平衡帶來了資金籌集優勢和專業技術經驗優勢的矛盾,其融資功能和推銷功能和發揮效率必然很低。”“目前我國許多工商企業都有通過融資租賃推銷產品的強烈愿望,其投資租賃業就是為了取得一種營銷手段促銷其產品。由于國內工商企業不能取得從事融資租賃的合法經營地位,與國外相比我國的租賃公司主體單一,缺乏銷售促進型和復合型等的租賃公司,租賃方式也不能以自己的專業技術優勢而進行創新。”
與股市融資相比,融資租賃是以設備為載體的融資方式,其融資活動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著更緊密的內在聯系。發展融資租賃行業,積極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有利于促進投資,拉動內需。可以成為促進資本市場和機構投資發展的有效中介。特別是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可以促進國產設備流通體制的改革,使租賃公司成為進行設備營銷的有效載體。
十幾年來,國外廠商通過現代租賃方式壟斷了我國飛機租賃市場,搶占了通訊設備市場,近幾年更感到歐美跨國公司對我國租賃市場的關注。很顯然,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設備流通體制已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外跨國公司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龐大的營銷和售后服務體系,資金實力雄厚,管理經驗豐富,一旦進入中國市場,我國制造業不僅面對產品技術創新的挑戰,國內企業的銷售科、代銷部、銷售公司等基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傳統的銷售方式,更要面對外商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服務和全方位服務的營銷體系在我國設備流通領域跑馬圈地的直接威脅。國內設備制造業將很難面對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服務的跨國公司的營銷體制的挑戰。
目前我國既有全國性的租賃公司,也有地方性的租賃公司;既有綜合性的租賃公司,也有專業性租賃公司。與國外多種類型的出租人相比,我國的租賃公司主體尚比較單一,金融機構型和獨立型租賃公司為主,缺少銷售促進型和復合型租賃公司。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融資租賃業正面臨新的發展機遇。《合同法》對租賃和融資租賃作出了專章規定,租賃業的法律環境已得到改善,規范租賃業創新活動的《租賃會計準則》也于最近頒布,人民銀行和外經貿部已經或將要頒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財稅部門也正在研究租賃業務的稅收政策。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融資租賃的作用。盡快對內開放融資租賃業,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新的設備營銷體系的時機已經成熟。
“十五計劃”中提出要“積極引進新型業態和技術,推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代理制、多式聯運、改造提升傳統流通業、運輸業和郵政服務業。”“積極推進商業、外貿、供銷、糧食等系統的改革,增強流通企業活力,拓寬服務業融資渠道。”“取消一切限制企業和社會投資的不合理規定,在市場準入、土地使用、信貸、稅收、上市融資、進出口等各方面,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實行同等待遇。凡是對外資開放的領域,內資均可進入。”“疏通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積極穩妥地發展多種融資方式。”根據上述精神,積極發展制造商附屬或以制造商為依托的設備租賃公司是完善我國現代租賃體系建設當務之急。
國家應鼓勵設備制造和流通領域的行業協會組織各種不同所有制類型企業按照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及外經貿部的規定組建專業或兼營融資租賃的金融機構或合資的租賃公司,構建租賃促銷的營銷體系。
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以促銷為目的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市場準入和管理辦法。允許成立以設備制造廠家獨資或控股的專業租賃公司。鼓勵流通企業和各類投資機構組建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業務作為一種設備流通和交易方式應當所有企業開放。允許設備制造廠家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種不同類型的專業銷售公司和租賃公司可以兼營融資租賃業務。政府經濟管理和監督部門只需要對租賃公司在從事租賃促銷和租賃經營中的資金籌措和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檢查。非金融機構的內資租賃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從事除融資租賃業務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
積極整合和重組現有的各種設備出租服務公司。以區域或行業的設備出租公司的大企業為龍頭,通過并購重組、股權置換等方式,把企業規模做大。完善法人治理機制,降低租賃物件購置成本,實現連鎖、配送、統一管理。
以區域或行業組建設備出租服務交易市場,租賃在線和有形市場結合,搭建綜合服務平臺,重點解決支付信用瓶頸。探討市場與銀行合作,聯合發租賃信用卡、完善票據抵押、抵押品評估、擔保、拍賣等防范風險的措施。
第二節 租賃機構的資金籌措
不論何種類型的租賃機構,營運資金的籌措都是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分業經營和監管,合資租賃公司除了租賃業務以外,不能從事其它金融業務,金融租賃公司雖然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但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向銀行借款,在目前仍然是租賃公司的重要資金來源。
在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時候,銀行就是國家財政的出納,銀行承擔了全社會各種類型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產貸款。租賃公司找了一些項目,跟銀行借錢,銀行總是覺得租賃業搶他們的業務。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銀行商業化改革提到日程上來。現在銀行的13萬億資產中,有6萬億到7萬億是老百姓的存款。銀行的資產必須要保證對公眾負責,要有一個合理的信貸資產結構,保證資產的流動性,不能過多地從事長期信貸業務。另一方面,企業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會計制度日益規范,企業要上市,要追求股東回報和資產負債比率的合理性,要避免設備的陳舊風險,想要有一種在資產負債表表內不反映,表外披露的融資,銀行就解決不了。現在,有相當一部分銀行已經認識到與租賃業合作,是銀行資金新的投放方式。租賃業成為拉動銀行和社會投資的重要渠道。
通過租賃公司和銀行直接做信貸有什么不同呢?第一,資產安全性好。銀行做貸款的時候是設備抵押,租賃公司做租賃的時候擁有設備所有權,物權保障比優先權要好得多。第二,流動性好。如果租賃公司與十家企業做設備的融資租賃業務,期限3年。租賃公司跟銀行借錢的時候,就不會每一筆分著和銀行借,就有可能是1/6借半年,1/6借一年。這樣,在銀行的資產帳上就不是10個長期貸款,而是起碼有1/3是屬于一年期內的短期貸款,有利于改善銀行的資產結構。第三個好處,租賃公司作為一個中介,東方不亮西方亮,還款保障大一些,銀行風險相對小一些。發展租賃業有利于銀行向市場經濟轉化。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在強調金融租賃公司必須以租賃作為主營業務,租賃資產應占總資產60%的同時,給了金融租賃公司比較寬的經營范圍,如可以從事融資租賃也可以從事經營性租賃,還可以從事同業拆借、向銀行借款、租賃項下流動資金貸款、經批準發金融債券、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機構、設立委托租賃基金等其他金融業務。為金融租賃公司開辟了廣泛的資金來源和較大的生存空間。
合資租賃公司不是金融機構,不能從事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任何金融業務,其營運資金主要是外方股東和外資金融機構和投資機構提供,或向國內銀行借款。隨著國內各類投資機構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委托租賃資金也勢必成為合資租賃公司按投資人意愿開展租賃業務的重要資金來源。
在市場成熟國家上市籌資、租賃債權證券化也是租賃公司籌措資金的重要渠道。這也是租賃業發揮拉動社會投資功能的重要體現。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和應收債權融資市場的發展,上市融資和應收債權融資也會成為我國租賃公司的有效的籌資方式。
近年來,國際上圍繞加速資金流動和維護金融安全為目標的金融產品不斷創新,投融資領域里的專業化分工和合作不斷加強。我國也鼓勵通過金融創新,建立各種金融業之間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租賃公司在資金籌措過程中如何設計出使投資人或出資人、出租人、承租人、供應商等相關當事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多贏的籌資模式,也是能否籌資成功的關鍵。杠桿租賃、風險租賃、收取或有租金的項目融資租賃等業務方式,都含有籌資模式的創新。
第三節 租賃機構的監管
1996年9月30日,國際金融公司在向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的《中國租賃業的立法與管理》的技術援助項目的建議報告中(見第18 頁)介紹說:“并非所有的國家都對租賃行業進行監督和管理,特別是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德國這樣一些租賃市場比較成熟的發達國家。”“在一些新興的租賃市場中,監管的方法也有很大差異。在印度,只對接受公眾純寬的租賃公司進行管理。監管由中央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執行。在印度尼西亞,租賃公司實際上多方融資公司,被允許提供廣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財政部負責監管國內租賃公司和合資租賃公司。但是,最近由于過大的對外負債,其中央銀行也開始參與監管工作。在韓國,財政部以嚴格和細致方式負責監管租賃公司。在斯里蘭卡和香港,目前沒有對獨立的租賃公司進行監管。在孟加拉,中央銀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負責監管租賃公司。”
另外也有資料顯示,一些國家將融資租賃公司劃分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出租人的資格進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如巴西、意大利(《全球調查》,(美)阿曼波公司,1999年。),其他國家均對租賃公司實行注冊制,如美國、英國、德國、韓國、澳大利亞。如韓國規定任何個人和企業只要擁有 200億韓元(約23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都可以自由進入租賃業。(韓國租賃協會,1999年。)另外各國對銀行能否直接參與租賃成為市場的主體的規定也是不同的,美國、意大利、德國、巴西、俄羅斯、阿根廷等國家允許銀行直接參與租賃,而日本、韓國、泰國、哥倫比亞、比利時等國則出于對金融監管的考慮,對銀行直接參與租賃進行限制。
國際金融公司在《中國租賃業的立法與管理》的技術援助項目的建議報告中也指出“我們認為在一個新興的市場中,對租賃行業應該進行適度的監管。”
我國的融資租賃業起步較晚,是80年代的“對外開放、對內搞活”和“洋為中用”的產物。鑒于我國正處于經濟管理體制轉型的階段,市場經濟發育尚不成熟,結合國外國際經驗和我國經濟管理體制的實際情況,在一段時期內對我國三種類型的租賃公司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實行不同的監管制度是可行的。
(一)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
我國是世界上不允許銀行直接參與融資租賃業務的國家之一。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或部門)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和管理。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章中明確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必須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該辦法還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經營必須遵循下列資產負債比例: 1、資本總額不得低于風險資產總額的10%; 2、對同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租賃+貸款)最高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總額的15%; 3、對承租人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租賃合同金額的60%; 4、長期投資總額不得高于資本額的30%; 5、租賃資產(含委托租賃、轉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 6、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0%; 7、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200%; 8、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
該辦法還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的報告制度及法人和經辦人對所提供的財會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管理;金融租賃公司專職稽核部門的設置;定期審計制度;行業自律組織的設立;違反管理辦法的處理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
該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當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的30%,或連續3年虧損超過10%,或出現嚴重支付困難,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或規章及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須整頓的情況,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按辦法規定的措施對公司進行內部整頓或停業整頓。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接管及退出機制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二)合資租賃公司的監管 中外合資的租賃公司成立時間最早,是我國利用外資的重要途徑。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主體資格和經營范圍均由外經貿部審批和管理。起草中的管理辦法參照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作出一些具體規定。如:
“合資租賃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是大學本科畢業生或有更高學歷、擁有高級專業職稱和在融資租賃公司或金融機構任職至少三年的資歷”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包括擔保余額再內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資總額的10%。”
“經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批準,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本外幣業務: 1、國內外各種先進使用的機械設備;通訊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汽車、輪船)等動產及其附帶技術的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的融資租賃業務; 2、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從國內外購買租賃業務所需要的貨物及附帶技術; 3、租賃物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4、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業務; 5、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從事上述規定以外的金融業務,“需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同意,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討論稿)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違反管理辦法的查處、公司的整頓、解散和清算作出了原則規定。
(三)非金融機構的內資租賃公司的監管
從事傳統的設備租賃業務的內資租賃公司,由于不被允許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并無專門的監管部門。1996年原國家內貿局根據國務院領導關于要發展租賃市場的指示,先后在全國審批成立了幾個國家級租賃市場。這些公司擁有大量的設備優勢,從推銷產品角度,迫切希望能轉變經營方式從事融資租賃業務,雖然一些租賃公司開始變相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但由于法制的不完善和行業管理制度的缺陷,尚無法對他們的經營性質進行準確界定并進行嚴格規范。
從適度監管的角度出發,國家經貿委對內資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非金融機構的專業租賃公司,也應制定一個監管力度相對寬松的管理辦法。重點是監管營運資金的合法性,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從事任何其他金融業務。規定一個比金融租賃公司低的準入標準、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嚴格從業人員的資格培訓。
目前金融租賃公司和中外合資租賃公司都已先后成立了行業協會組織,上海市、浙江省也已成立了地方的租賃協會。在適當時機,成立全國性的設備租賃行業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無疑是行業管理的發展趨勢。
作者:屈延凱 |